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50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4508號
  原   告 新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紘
  訴訟代理人  陳錦華
  被   告  俞福興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4508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11月19日下午3時3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TDD-2310號營業小客車牌兩面及該車之行車執照返
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簽有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但被告違約,使原告交
付如主文所示之車牌遭註銷,原告請求終止契約等情,已經
原告提出系爭契約書及交通大隊函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
可以採取,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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