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信股被告甲○○
號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而本件被告具狀聲明上訴,於九十七年三月三日誤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為之,並未向原審法院即本院提起上訴,惟仍係屬上訴期間內合法上訴,有送達證書及刑事聲明上訴狀各一紙可稽,然本件被告於聲明上訴書狀內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依據前開規定,茲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逾期未補提,即依法判決駁回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