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95號聲請人甲○○
22號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玄新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戶籍謄本觀之,相對人 江李如壁 業於民國96年11月4日死亡,請改列江李如壁之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查明江李如壁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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