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0號上訴人即原告法蘭多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崎房食品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6,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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