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0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法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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