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46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94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已於民國97年5月16日強
制戒治執行完畢,被告之女為00年生,於被告離婚後由被告監護,強制戒治期間暫由被告之母扶養,惟被告之母患病,近日多次至醫院急診,2人均待被告照顧,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
所涉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1級毒品罪、販賣第2級毒品罪嫌疑重大,販賣第1級毒品罪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販賣第2級毒品罪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5月16日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又被告家庭狀況如何,核與本院羈押原因無關,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永安
法官楊舒嵐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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