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15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調偵字第五五四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伍編號壹至貳拾柒所示時地在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謝培珍 」、「 謝蓓珍 」署名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取財等罪,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三百十條之二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一)、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丙○○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三)、丙○○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南分行存摺交易明細
、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復華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明細、台新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各一份;花旗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單、日盛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單、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單、台新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單、上海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單、中國信託銀行消費明細單、匯豐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單、大眾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各一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四、核被告乙○○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於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偽造私文書之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二)在簽帳單上偽造署押,連同信用卡持向特約商店店員施用詐術以取得所購買之商品,雖係分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之犯意為之,然其偽簽署押、持以行使、取得或受領所消費之財物或服務等各個舉動係在同一地點緊密接近之時間內所為,藉由接續實施以完成整個盜刷消費之犯罪行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一)之詐欺取財與犯罪事實(二)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罪名不同、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因積欠債款,竟利用被害人之信任,騙取被害人刷卡消費,並將刷卡所得物品取走轉賣得利,並持被害人提款卡盜領金額、盜刷被害人信用卡,嚴重危害信用卡交易安全,亦損及被害人與八家銀行之權益,另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計已賠償被害人共計一百九十二萬元,並已與被害人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被告於如後附表五所載編號一至二十七所示時地在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謝培珍」、「謝蓓珍」署名,均屬偽造之署名,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五、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經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參照),又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依其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
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七條參照)。查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通過,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被告犯罪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罪名固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所列,惟其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下,仍合於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之規定,應將其宣告刑減二分之一,並分別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二百十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五:沒收署名部分┌──┬──────┬──────┬─────┬────┬─────┐│編號│刷卡時間│刷卡地點│信用卡名稱│金額│署名(枚)│├──┼──────┼──────┼─────┼────┼─────┤│一│95年8月2日│燦坤實業股份│台新銀行│29089元│丙○○一枚││││有限公司-中│││││││華家││││├──┼──────┼──────┼─────┼────┼─────┤│二│95年7月31日│美商亞洲美樂│台新銀行│1990元│丙○○一枚││││家有限公司-│││││││臺南││││├──┼──────┼──────┼─────┼────┼─────┤│三│95年7月31日│美商亞洲美樂│台新銀行│1990元│丙○○一枚││││家有限公司-│││││││臺南││││├──┼──────┼──────┼─────┼────┼─────┤│四│95年7月31日│美商亞洲美樂│台新銀行│2030元│丙○○一枚││││家有限公司-│││││││臺南││││├──┼──────┼──────┼─────┼────┼─────┤│五│95年8月2日│傑登電腦股份│台新銀行│32785元│丙○○一枚││││有限公司││││├──┼──────┼──────┼─────┼────┼─────┤│六│95年7月31日│家樂股份有限│上海銀行│136800元│丙○○一枚││││公司-中華店│││││││一般││││├──┼──────┼──────┼─────┼────┼─────┤│七│95年8月4日│傑登電腦股份│上海銀行│31593元│丙○○一枚││││有限公司││││├──┼──────┼──────┼─────┼────┼─────┤│八│95年8月14日│大億麗緻酒店│上海銀行│2310元│丙○○一枚│├──┼──────┼──────┼─────┼────┼─────┤│九│95年8月15日│新光三越百貨│上海銀行│415元│丙○○一枚││││股份有限公司│││││││臺南西門分公│││││││司││││├──┼──────┼──────┼─────┼────┼─────┤│十一│95年8月15日│統一精工股份│上海銀行│1200元│丙○○一枚││││有限公司-西│││││││門加油站││││├──┼──────┼──────┼─────┼────┼─────┤│十二│95年8月16日│碳佐麻里-永│上海銀行│1183元│丙○○一枚││││康中華店││││├──┼──────┼──────┼─────┼────┼─────┤│十三│95年8月17日│大億麗緻酒店│上海銀行│1276元│丙○○一枚│├──┼──────┼──────┼─────┼────┼─────┤│十四│95年8月17日│鯨世界國際股│上海銀行│1020元│丙○○一枚││││份有限公司(│││││││安定加油站)││││├──┼──────┼──────┼─────┼────┼─────┤│十五│95年8月18日│大億麗緻酒店│上海銀行│1276元│丙○○一枚│├──┼──────┼──────┼─────┼────┼─────┤│十六│95年8月9日│鯨世界國際股│日盛銀行│1100元│謝培珍一枚││││份有限公司(│││││││安定加油站)││││├──┼──────┼──────┼─────┼────┼─────┤│十七│95年8月2日│鯨世界國際股│日盛銀行│1200元│謝培珍一枚││││份有限公司(│││││││安定加油站)││││├──┼──────┼──────┼─────┼────┼─────┤│十八│95年7月28日│鯨世界國際股│日盛銀行│1260元│丙○○一枚││││份有限公司(│││││││安定加油站)││││├──┼──────┼──────┼─────┼────┼─────┤│十九│95年7月31日│美商亞洲美樂│日盛銀行│3000元│謝蓓珍一枚││││家有限公司-│││││││臺南││││├──┼──────┼──────┼─────┼────┼─────┤│二十│95年8月1日│新光三越百貨│日盛銀行│400元│謝培珍一枚││││股份有限公司│││││││臺南西門分公│││││││司││││├──┼──────┼──────┼─────┼────┼─────┤│二一│95年8月1日│中國石油股份│日盛公司│500元│謝培珍一枚││││有限公司││││├──┼──────┼──────┼─────┼────┼─────┤│二二│95年8月4日│大億麗緻酒店│日盛銀行│658元│謝培珍一枚│├──┼──────┼──────┼─────┼────┼─────┤│二三│95年8月5日│億進寢具生活│日盛銀行│2531元│謝培珍一枚││││館-小北店││││├──┼──────┼──────┼─────┼────┼─────┤│二四│95年8月9日│燦坤3C中華家│日盛銀行│328│謝培珍一枚││││電館││││├──┼──────┼──────┼─────┼────┼─────┤│二五│95年8月9日│新光三越百貨│日盛銀行│852元│謝培珍一枚││││股份有限公司│││││││臺南西門分公│││││││司││││├──┼──────┼──────┼─────┼────┼─────┤│二六│95年8月10日│家樂股份有限│日盛銀行│19788元│謝蓓珍一枚││││公司-安平店│││││││一般││││├──┼──────┼──────┼─────┼────┼─────┤│二七│95年8月11日│神田日本料理│日盛銀行│1720元│謝蓓珍一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