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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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36號

原告 張永達

訴訟代理人 吳柏宏 律師

王宥筌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薛嘉珩

法官林怡君

法官林詩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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