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90號
原   告 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呂正華
訴訟代理人  曾銘鏗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茂昱環保工程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788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3,33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1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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