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90號
原 告 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呂正華
訴訟代理人 曾銘鏗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茂昱環保工程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788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3,33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1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