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99號
原   告  王子慶
訴訟代理人  王雨生
被   告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蕙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5
日以106年度北補字第1104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7日送達原告之
訴訟代理人,經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繳費資
料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小額第436條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庭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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