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868號
原   告  林絹
被   告  陳金訓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代繳稅捐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芷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