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868號
原 告 林絹
被 告 陳金訓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代繳稅捐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