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553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始與法定程式相符,如
審判長已定期間先命補繳裁判費,原告仍未遵期補繳裁判費
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規定)。除民事訴訟法第三章別有規定外,簡易訴訟程序
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因未依法定程式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6年12月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該裁定並已於106年12月6日送達給原告,惟原告
卻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等情,有上開民事裁定1份、送達證書
1份、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
06年度南簡字第1553號民事卷宗第7頁、第9頁、第
11頁),足堪認定。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因未繳納裁
判費而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定期命其補繳裁判費後仍
未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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