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91號
原 告 鄭文菊
許燦鴻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社團法人臺
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0
00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9,4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