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6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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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685號
原   告  曾瑞炘
被   告  李菁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100年4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10月間陸續向原告借款合計新臺幣
(下同)27萬元,又被告為清償上開借款,乃簽發如附表所
示票面額合計27萬元之支票3紙交付原告。詎屆期被告並未
依約清償,經多次追討無效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
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各3份為證,互核相符。被告對
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僅空言「尚有糾葛」而提出異議,是依本
院調查之結果,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2,870元,由被告負擔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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