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737號
原 告 林益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航旅行社 王文瑛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向被告台航旅行社王文
瑛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相關證明資料,並提出台航旅行社之組織
設立證明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逾期
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
第1款定有明文。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前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不當得利請求被告返還訂金云云,未據提出請
求之相關證明資料及被告之組織設立證明(即為獨資、合夥
或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等基本資料。
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文件,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
此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