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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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74號
原 告 世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蓉崗
訴訟代理人 張婉萱 律師
余文恭 律師
複代理人 吳艾侖 律師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輝
訴訟代理人 江文良
王文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二
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