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3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益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少白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8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