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955號
上 訴 人 中華民國三三企業交流會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郭盛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
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5,18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