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54號原告丁○○
丙○○
2樓甲○○
2樓被告乙○○
泛德利實業有限公司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車險理賠部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玖仟零陸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
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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