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232號原告營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 律師被告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任順 律師複代理人 萬建樺 律師被告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訴訟代理人請查明原告公司全名,如起訴狀名稱有誤,請於期日前具狀更正,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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