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黃韻如 被告 吳義遜 被告 呂仲翔 被告 楊宗全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翁金緞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