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173號
原   告 桃園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黃杲傑
訴訟代理人 黃柏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安置期0生活照顧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慧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伍仟玖佰壹拾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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