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173號
原 告 桃園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黃杲傑
訴訟代理人 黃柏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安置期0生活照顧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慧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伍仟玖佰壹拾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