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89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智強
上列原告與 雷宏璽 之繼承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須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
116條之規定提出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僅記載被告為雷宏璽之繼承人,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
8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