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386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   告  黃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在新北市板橋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尹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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