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三號
原告戊○○原名複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丁○○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葉靜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B書記官陳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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