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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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095號
原告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凱南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8,6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