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15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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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505號

原告 劉玉珠

訴訟代理人 黃義輝

被告 丁君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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