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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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079號
原告慧華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尚霖
訴訟代理人 蔡宜均 律師
被告 林昆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萬3,66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6,39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萬7,274元。至原告雖主張:原告及被告均為破產人即訴外人 邱曉誠 (已歿)之債權人,本件應以剔除被告對邱曉誠之系爭本票債權後,原告就邱曉誠遺產得受增加分配之利益,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等語。惟按消極確認之訴,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被告對某特定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原告並無積極之利益,僅有消極之利益,原告所有消極之利益若干,須參酌被告主張之積極利益若干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0號裁定意旨參照)。基此,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對邱曉誠之系爭本票債權936萬元不存在,其訴訟標的之金額自應以936萬元核計,且邱曉誠業經宣告破產,上開本票債權確認後所影響之分配比例及金額,乃另一破產程序計算之結果,與本件訴訟核屬二事,是原告上開主張尚無可採,附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