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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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聲字第104號
聲請人 張穗華
相對人 羅程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其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62902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倘系爭執行事件繼續進行執行程序,其將受有無法回復之損害,請求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針對系爭執行事件提起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無從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