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568號
原告 鄭凱文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何竣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