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284號
聲請人 吳舒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程耀間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1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