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調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83號
原   告  張秀榆
原告請求聯合醫院中興院區等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
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本件原告
所提出書狀,係以刑事告訴狀格式而非民事起訴狀格式,且
當事人欄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訴之聲明」及請求事
項之法律依據,不合法定民事起訴應記載要件,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上開
民事訴訟法所規定起訴之必要記載事項,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3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稽,茲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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