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楊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鈞瑞
聲 請 人 鎮億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彬
相 對 人 陳春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
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戶籍設於臺中市龍井區戶政事務所,有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聲請人陳報相對人之住所
地在臺中市○○區○○路○○巷○○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巷準用同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