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6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一0二年度執聲字第六七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建裕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廖春慧附表:
受刑人黃建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訴)機關├─┬─────┬─────┼─┬─────┬─────┤││││││年度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確定日│備註│││││││院│││院││期││├───┼──┼────┼─────┼────┼─┼─────┼─────┼─┼─────┼─────┼───────┤│1│毒品│有期徒刑│102.03.02│彰化地檢│彰│102年度訴│102.05.22│彰│102年度訴│102.06.11│彰化地檢102年│││危害│1年││102年度│化│字第494號││化│字第494號││度執字第3059號│││防制│││毒偵字第│地│││地││││││條例│││535號│院│││院││││├───┼──┼────┼─────┼────┼─┼─────┼─────┼─┼─────┼─────┼───────┤│2│毒品│有期徒刑│100.12.05│彰化地檢│彰│102年度訴│102.08.09│彰│102年度訴│102.09.03│彰化地檢102年│││危害│11月│或102.12.│102年度│化│字第688號││化│字第688號││度執字第4103號│││防制││06│撤緩毒偵│地│││地││││││條例│││字第74號│院│││院││││├───┼──┼────┼─────┼────┼─┼─────┼─────┼─┼─────┼─────┼───────┤│3│毒品│有期徒刑│100.03.21│彰化地檢│彰│102年度訴│102.08.09│彰│102年度訴│102.09.03│彰化地檢102年│││危害│11月││102年度│化│字第705號││化│字第705號││度執字第4103號│││防制│││撤緩毒偵│地│││地││││││條例│││字第75號│院│││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