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原告 李嘉飛 (即 周台生 之承受訴訟人)
周雅君 (即周台生之承受訴訟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忠民 (即周台生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陳正宗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交易字第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周台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周台生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1年10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嘉飛、周雅君、周忠民,此有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在卷可稽,是原告李嘉飛、周雅君、周忠民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卓育璇法官黃傅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