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48號上訴人 侯萌齡 被上訴人 溫伶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詹雪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