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16號上訴人 張陳美麗 (即 張太平 之繼承人)
張志偉 (即張太平之繼承人) 張雲清 (即張太平之繼承人) 張雲涵 (即張太平之繼承人) 張雅絜 (即張太平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施克誠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74,886元本息,經本院判決上訴人之訴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974,8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6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若萍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