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09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金學坪 律師選任辯護人 王令冠 律師選任辯護人 莊柏林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7月1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4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7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7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蘇隆惠法官林瑞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