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935號公訴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8211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
一、乙○○明知其於民國95年6月間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向不詳之人所購買「高一: 何明 頂尖秘笈精華版」、「高一:何明頂尖秘笈進階版」、「 高二 :何明頂尖秘笈精華版」、「高
二:何明頂尖秘笈進階版」、「 高三 :何明頂尖秘笈數甲版」、「高一:何明頂尖秘笈數乙版」DVD教學光碟片及教學講義之內容,係甲○○所享有發行權、重製權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及錄音著作,非經甲○○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詎乙○○竟基於重製及散布之犯意,於96年5月2日將所購買之上開著作,以影印機重製前揭著作物之講義,且以燒錄機重製該DVD教學光碟片,並於同日凌晨0時14分許起,在彰化縣永靖鄉光雲村光雲巷118弄33號住處,利用電腦網路設備,登入「YAHOO!奇摩」拍賣網站,於該網站散布「國中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各科講義書本,更換新書皮,皆附各科DVD」之消息,以最低標新台幣(下同)1元起標價格,供不特定人競標,如有不特定人得標並將款項匯入乙○○之員林郵局西門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乙○○即將前開違法重製之光碟及講義,以郵寄之方式,接續散布該違法重製物予該得標之不特定人達10套,以此行為牟取不法利益共約2萬元,而侵害甲○○之著作財產權。嗣經甲○○於96年5月30日及31日以電子郵件向乙○○購買前揭違法重製物1套,並匯款4,870元至乙○○上開郵局帳戶,旋由乙○○於96年6月8日郵寄前揭違法重製物予甲○○後,始由甲○○報警偵辦,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據以論罪之證據名稱:
(一)證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郵政國內匯款執據、網路交易對談內容資料。
(二)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之網頁列印畫面及照片、拍賣帳號「motorcycle198」申請人基本資料、IP登入資料。
(三)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檢送乙○○於員林西門郵局分行所開立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
(四)被告之自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以一重製之意圖,同時重製光碟及教學講義,應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罪處斷。又其散布違法重製物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銷售而違法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3年台上95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檢察官認為上述兩罪係數罪關係,尚有誤會。又其基於同一意圖銷售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先後多次影印、重製行為,係基於同一目的,侵害法益亦屬同一,應為接續犯。爰審酌被告欠缺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因家中環境不佳即以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謀取不正利益,殊非可取,然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告訴人亦具狀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本次科刑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 蔡明達 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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