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154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選任辯護人郭蕙蘭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7858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貳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執行羈押,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林春鈴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