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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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702號原告 夏震 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 律師被告 辛惠娟
李惠本 即反訴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欣婷 律師受告知人 王維淑
沈徐卉妤 即徐露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
羅筱茜 律師 王曼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認有闡明不足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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