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702號反訴原告 李惠本 訴訟代理人 莊欣婷 律師反訴被告原告 夏震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夏震間 返還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8萬6,
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