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702號上訴人即原告 夏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辛惠娟 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2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萬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565元,反訴部份上訴人上訴利益為68萬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各該部分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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