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15號原告乙○○被告甲○○
現於南投看守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112號刑事案件審理中以言詞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賠償新台幣(下同)66萬元,嗣經本院刑事庭將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95年度交附民字第226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被告現於臺灣南投分監執行中,須提解出庭,所須提解費用2,900元,須由原告預納。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影本各1件,包括證物在內),內容應記載當事人、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起訴之事實,所受損害之項目及金額)、證物等資料。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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