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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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選任辯護人 詹仕沂 律師
張智翔 律師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上列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丙○○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95年7月4日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書豪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