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玖拾伍年玖月捌日玖拾伍年度訴字第貳零壹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一三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惟因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之情形,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協商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陳姵君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