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重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號上訴人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被上訴人興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業於民國96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徐文祥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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