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內「刑法第十一條」後方補充「、第二條第一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漏載刑法第二條
第一項前段,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裁定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