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145號原告首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釧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