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14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兩造買賣契約所約定之價金核定為新臺幣76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4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